根據相關政策規定,納稅人在2018年5月1日零時前只能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5月1日零時后才可以按照調整后稅率開具發票。5月1日之前已經是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在5月1日之后,發生銷售折讓、中止、退回、開具有誤或補開發票等情形,符合稅務總局2018年18號公告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5月1日之后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只能按照調整后稅率開具發票。
2、轉登記納稅人尚未申報抵扣的發票如何進行處理?
對于轉登記日期已經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當已經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選擇確認或認證后稽核比對相符;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經核查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可以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已經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當經稽核比對相符并且自行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經核查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可以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對于轉登記日期之前已經發生應稅行為,但轉登記日期尚未取得的在途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在取得之后,也可以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轉登記納稅人在取得發票后,應當持稅控設備,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稅務局端)為其辦理選擇確認;在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后,經稽核比對相符的,應當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稽核系統為其下載《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結果通知書》;經稽核比對異常的,應當按照現行規定進行核查處理,經核查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可以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3、轉登記出口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的貨物、勞務、服務,是否可以繼續辦理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服務,在其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仍然可以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事項。但是,上述出口企業在小規模納稅人期間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應當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并且按照現行小規模納稅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
4、如何判斷轉登記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勞務、服務是否屬于其一般納稅人期間的出口業務?
最直接的方法是,看看這些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時間是否在轉登記日當期的最后一天之前。如果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時間不晚于出口企業轉登記日當期最后一天的,就屬于轉登記出口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的出口業務。這里提到的“當期”,指的是稅款所屬期。
關于出口貨物、勞務、服務的時間,按照以下原則判斷:屬于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發生適用增值稅零稅率跨境應稅行為,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屬于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5、轉登記出口企業如何處理尚未申報抵扣或免退稅的進項稅額?
轉登記出口企業尚未申報抵扣或免退稅的進項稅額,在處理上應符合18號公告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用于申報免退稅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目前的信息系統設置,出口企業用于申報免退稅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需要申請進行電子信息稽核比對,應當經主管稅務機關查詢,確認與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相符且未被用于抵扣或退稅后,才能辦理免退稅。
6、轉登記出口企業結清出口退稅后,還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轉登記出口企業在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
如果轉登記出口企業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退稅,還需要在綜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向綜服企業結清該轉登記出口企業的代辦退稅款后,按照規定辦理委托代辦退稅備案撤回。
7、轉登記出口企業如何準確核算“待抵扣進項稅額”
按照18號公告的規定,轉登記出口企業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以及轉登記日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應當計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核算。如果該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銷售或者購進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自轉登記日的下期起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的,或者因稅務稽查、補充申報等原因,需要對一般納稅人期間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進行調整的,都可能涉及“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同時,作為出口企業,如果發生出口退運、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等情形的,也會涉及“待抵扣進項稅額”的變動。上述任何情況需要變動“待抵扣進項稅額”的,出口企業都要據實調整,準確核算。
8、轉登記出口企業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時,如何辦理出口退(免)稅事項?
出口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如果按規定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變更,將退(免)稅計算方式重新改為免退稅或免抵退稅。對于上述企業,稅務機關將比照新發生出口退(免)稅業務的出口企業進行管理。
轉登記出口企業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的貨物、勞務、服務,是否可以繼續辦理出口退(免)稅?
對
稅率調整后一般納稅人如何開具發票? font
]]> (一)辦證期限
企業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登記程序
1、領表、填表、報送《稅務登記表》。
2、報送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2)企業法人代表身份證及復印件;
(3)全國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
(4)企業公章財務專用章等印鑒;
(5)開戶銀行帳號證明;
(6)生產經營地址的產權證書或租賃協議復印件;
(7)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它資料。
3、辦理納稅磁卡
4、領取稅務登記證
(三)變更、停業(復業)注銷登記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因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因停業或者復業,需辦理停業(復業)申請手續。
二、發票認購:
(一)認購規定: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外商企業投資,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發票。
1、一般納稅人在向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簽定《增值稅專用發票責任書》后,可以認購各種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普通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認購普通發票。
3、新辦一般納稅人,暫認定期(1年)只能認購普通發票(在暫認定期內,因需要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在國稅主管稅務機關監管下開具)
4、對有稅務違章行為的企業一律實行發票控管
(二)認購程序:(1)核銷。納稅人到發票領購窗口提供下列資料:
1、已使用發票存根聯
2、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2)核發、領購。發票領購窗口負責出售各種發票,領購發票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1、辦稅員證
2、納稅人的納稅磁卡
3、《購票手折》
4、《申請購買發票審批表》
5、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銷貨單位欄加蓋戳記。
(三)使用保管發票
(1)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在規定期限(領購之日起兩個月)內使用,限期內未用完的應到主管國稅機關注銷作廢;(2)必須按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3)發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攜帶外地使用,不得虛開、代開;
(4)發票存根聯必須妥善保管,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普通發票存根聯保存期5年,期滿須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后方可銷毀。
三、納稅申報:
(一)納稅申報的期限:
1、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納稅人,除金融企業以一季度為一期外,其他原則上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人應于期滿后十日內申報;
2、得稅納稅人,原則上以一季為一期,納稅人應于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申報
3、辦理納稅申報的期限最后一日,遇公休、節假日的,可順延一天。
(二)需報送的納稅申報資料:(1) 小規模納稅人
1、《發票領用存月報表》(有認購發票者填報)
2、財務、會計報表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4、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2)一般納稅人需報送: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3、《分支機構銷售明細表》(有分支機構者填)
4、《發票領用存月報表》
5、《月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存根聯明細表》
6、《月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明細表》
7、本期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收購發票和運輸及購進農產品等發票。
8、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存根聯(有代扣代繳稅款者)
9、財務會計報表
10、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備查資料
四、違章處理:
1、稅務登記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的,由稅務機關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2、帳簿
納稅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帳簿和記帳憑證等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發出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納稅申報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4、稅款征收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2)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依照關于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處罰;偷稅數額不滿一萬元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偷稅款,處以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款。
(3)扣繳義務人采用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第一條的規定處罰;偷稅數額不滿一萬元或者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不到百分之十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五、發票管理:
(1)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①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②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③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④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⑤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⑥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2)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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